涉教保险那些事儿,师生家长要知晓

2023-09-07 17:07:49 来源:基建后产中心

一、什么是涉教保险?

涉教保险是以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为风险主体的保险,按出资主体(投保人)可分为个人投保和学校投保;按性质可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商业保险和非政策性商业保险。涉教保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运行、分类管理。


【资料图】

二、涉教保险怎么分类管理?

(一)由学校投保的涉教保险

政策性商业保险:校方责任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是由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商业保险。实行“应保尽保、足额投保”。目前,校方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方案”的全省保机制。其他保险不得与政策性商业保险捆绑、搭车销售。

非政策性商业保险: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校园雇主责任保险、校园综合财产保险等是由学校自主选择投保的非政策性商业保险,是政策性商业保险的有益补充。坚持“因校制宜”投保,由学校自主选择。

(二)由个人投保的涉教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将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国家为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做出的制度安排。坚持“组织引导”原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各地医保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学生(幼儿)安康保险、监护人责任保险等是学生(个人)保险是由学生或监护人个人投保的非政策性商业保险,严格遵循“自愿投保”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

三、购买保险有什么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12号)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消防责任、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校车承运等方面的责任保险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投保所需经费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加强保险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转移体系,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当下,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意义重大。全面科学、合法合规的投保涉教保险对于防范化解学校和师生所面临的突发性风险矛盾,提高学校风险管控能力,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个人投保的非政策性商业保险主要有哪些产品?

目前,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备案的保险产品主要有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学生(幼儿)安康保险(简称“学安险”)以及学生(幼儿)监护人责任保险(简称“监责险”)等。

学平险:学平险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畴,是针对中小学生风险特点量身打造一款保险产品,由学生入学时自愿投保,学生或监护人只需缴纳很少的保费就可以获得包括意外或疾病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等保障,保费低、保障范围广、投保门槛低、赔付等待期短,对大部分监护人来说,学平险是给孩子购买保险的首选。

学安险:学安险是为学生(幼儿)提供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疾病身故、意外住院和疾病住院津贴等的保障。

监责险:监责险是为被监护人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以及因监护人的疏忽过失导致其监护对象(被监护人)发生伤亡事故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渠道及注意事项

校方责任保险:由各级各类学校投保通过公开招标,四川省2022—2024学年校方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保,没有招选保险经纪公司。

非政策性商业保险:由学校投保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要求,结合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保险机构,不得直接指定。由学生(个人)投保的,要严格遵循“自愿投保”原则,由学生或监护人结合自身实际,在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备案的保险产品自行选择购买。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人员不得索要、收取保险机构商业回扣或佣金,不得借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由保险机构人员代位履职不得协助保险机构一次性收取超过一年的短期保险保费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涉教保险“小金库”,不得以捐资助学、手续费等名义收取保险回扣和佣金。由学生(个人)投保的保险,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不得代理、代办,不得以任何名义指定学生购买保险产品,不得利用课堂教学等渠道推销保险产品,不得允许保险机构进校摆摊设点推销保险产品,不得将是否购买保险与任何教育教学管理挂钩,不得就此类保险组织招标。

除基金会等有募集资金资格的慈善组织外,教育系统各单位不得直接接受保险机构捐赠。资金捐赠行为不得与涉教保险业务开展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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