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实施校园足球“种子计划”。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足球兴趣,提高学生足球基本技能,弘扬足球文化精神,撒播校园足球发展之种。
一是开设足球课程。结合学段特点和学生年龄特点,开发校园足球系列校本课程(国家校园足球统一教材正在编制)。充分利用“班班通”现代信息资源和平台,开展足球电化教学和远程教育。把足球教学纳入学校体育课程计划,作为体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各中小学每周体育课至少安排一课时用于足球教学,确保每周上好一节足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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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开展足球活动。通过大课间活动、课外活动、体育节等载体,开发足球游戏、足球操、足球进家庭、进社区等活动,丰富校园足球生活。大力开展足球布点校“一球一操”(足球、啦啦操或健身操)活动,深入推进学校阳光体育运动。
三是组建足球社团。吸纳对足球兴趣浓厚、具有一定足球特长的学生,组建足球队、足球社团,利用课外活动、课余时间和假期,开展足球训练、比赛、观摩和交流活动,进一步提高足球技能和水平,培养足球后备人才。
四是举办“校长杯”班际足球联赛。坚持以赛促训、以赛促玩,利用课外活动时间,结合学生年龄特点,按年级划分设组,开展形式活泼多样的班际联赛,营造足球氛围,传播足球文化,弘扬足球精神。
五是创造校园足球发展条件。健全校园足球工作机构,扩大学校财力、物力、智力投入,加强足球教师培养,优化足球教学训练环境。
(二)实施校园足球“苗子计划”。主要任务是创建校园足球发展机制,建设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搭建区域提高平台,培育校园足球发展之苗。
一是建立校园足球发展保障机制。安排校园足球专项经费,加大体育设施投入,扩大和完善学校足球场地场馆和设施设备。建立足球教师、教练员长效补充机制,拓宽足球教练补充渠道。健全足球师资培训体系,加强足球师资队伍建设。
二是建设校园足球特色校。按照小学、初中学段衔接、学区对接、统筹兼顾、合理匹配、做好存量、发展增量的原则,遴选一些足球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学校,建立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和重点建设,通过3-5年时间,在校园足球布点校的基础上,力争创建10所左右校园足球特色校,以特色校带动全区形成重视校园足球的氛围。
三是建立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深化教体合作,依托有条件的学校、有名望的教练或有影响的校外培训机构建设__区青少年足球俱乐部,使之成为青少年足球训练基地、足球苗子培养的摇篮。
四是举办“区长杯”校际校园足球联赛。每年9-12月举办小学、初中校际足球联赛,以联赛促进校园足球推广、足球特色校建设和足球文化的传播。
五是积极参加市级冠军联赛。区级联赛产生的中小学男子和女子组的冠军队于每年的3-5月参加市级总决赛。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3、招生学校组织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不得少于三门,语文、数学、外语为必考科目。考核标准不得低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试的要求。
4、高校通过单独考试招收的,一级运动员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
5、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6、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向有关测试学校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7、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该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30%。
8、未经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各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不得投档,学校亦不得录取。未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或不具备培养前途的考生,招生学校一律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办法录取。
大二年级的大学体育课在第一轮开放选课,后续轮次不再开放选课(为加强运动技能获得性巩固性,推动学校体育竞赛开展,已修读过的体育项目可再次选择,如在大一已修读篮球,大二仍可继续选择篮球);
大一年级的大学体育课在第二轮开放选课,后续轮次不再开放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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